分手协议案例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云)一对恋人分手后签订“分手协议”,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公司经营收入和车辆等财产归男方所有。不料事后女方不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导致男方无法取得相关财物。一怒之下,男子将前任情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其损失50万元。分手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法院将如何判决这一纠纷?昨日,记者从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获悉,此案已经历一审、二审,并有终审判决结果。
全和阿娇本来就是情侣。他们2013年同居。他们有一个儿子,一起经营服装生意。
2015年5月30日,阿全与阿娇因感情破裂签订《分手协议》,约定儿子由母亲阿娇抚养,父亲阿全放弃抚养权,不负责抚养。他们所经营的公司、公司的利润、债务、奔驰轿车都被阿全接手了。但阿娇并未转让公司股份,也未在事后配合奔驰车的转让,导致阿全无法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和公司的经营权。
阿全认为,阿娇拒不履行分手协议和她分得的共同财产都存在瑕疵,客观上导致她分得的财产远少于阿娇。他有权要求重新分割同居共同财产,或者要求阿娇承担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阿娇赔偿损失50万元。
对此,阿娇辩解称,两人同居时间很短。即使在同居期间,阿全也没有对她获得的财产提供辅助劳动和生活帮助,因此他们没有共同财产。而且阿全并没有出资和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公司也没有进行相应的财务报表和资产结算。公司损益不清,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和债务,阿全无权处分。至于阿全主张的50万元损失,没有计算标准,也没有法律依据。他的诉求已经超过了法定时效,所以他请求法院驳回。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阿全的诉讼请求和阿娇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点主要有两点:
1.分手协议有效吗?
法院指出,《分手协议》涉及某公司财产、经营权、利润、债务的分配,但未取得某公司的同意,侵害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但阿娇仅以部分条款无效为由否认分手协议的效力,缺乏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因此,分手协议是有效协议,但涉及某公司的条款无效。
2.阿娇该不该给阿全50万?
法院认为,签订《分手协议》时,甘公司资产约300万元,负债30万元,阿娇股权价值约148.5万元。股权的取得时间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阿全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未获得劳动报酬,故阿全有权依法参与上述股权价值的分配。同时应扣除阿娇所清偿的30万元债务。
因此,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某公司的资产价值以及《分手协议》的履行情况,法院判决阿娇向阿全支付50万元。
一审宣判后,阿娇不服,提起上诉。在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础上,广州中院认为,从《分手协议》的签订背景及约定内容分析,一审法院支持阿全要求阿娇支付5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广州中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民法典小课堂:
确定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办案法官指出,非婚同居关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长期共同生活形成的关系。同居不同于婚姻。同居男女之间没有相互继承权。同居时间越长,hotchpot程度越高,财产分析难度越大。
实践中,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往往会签订一份关于解除同居关系、子女及财产处置的协议。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协议。
需要强调的是,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这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只有民事法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后果才能实现。
所谓“分手协议”,本质上是男女双方为处理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共同财产而达成的协议。因此,这种财产处置协议需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把握,结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才能做出合法有效的协议。
来源:广州日报
- 上一篇: 21了没谈过恋爱算晚吗
- 下一篇: 能让彼此的感情升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