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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谈恋爱为由借钱不还属于诈骗吗

情感头条 情感头条 ⋅ 2022-12-13 05: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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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有人会抱怨谈恋爱时遇到了渣男(“渣男”),骗钱骗感情,恋爱中频频借钱,最后欠了钱却不还,跑路了。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种在恋爱中靠感情骗钱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还是构成刑事诈骗罪呢?今天我们来仔细看看两个案例。

【案例1】

陈先生和杨小姐在同一栋写字楼上班,他们的公司是“邻居”。杨小姐是A公司的财务总监,掌管财务大权,而陈先生是B公司的老板,十几个员工,开着豪车进进出出。因为他们公司挨着,整天进进出出。过了一段时间,陈先生和杨小姐互相认识了。慢慢的,他们也谈了恋爱。

恋爱期间,陈先生以“公司接了一个大项目,资金周转不开”为名,向杨小姐借了80万元。然后经过一年左右的恋爱,两人分别见了父母,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此时,陈先生以公司投资一个项目为由,向杨小姐借钱。杨小姐觉得,既然两人关系已经稳定,就毫不犹豫地拿出自己多年的积蓄,还向亲戚朋友借了钱,最后转了一百万给陈先生。

半年多后,陈先生还了近50万贷款,但很快又开始借钱,这次承诺一个月内还。这次杨小姐是真的没钱了,于是毫不犹豫的利用职权,挪用了200万公司资金,借给了陈先生。

后来陈先生未能按时还款。无奈之下,杨小姐只好通过网贷来还公司的钱,但欠亲戚朋友的钱一直没还。之后的三年,陈先生陆续还了杨小姐一些零零碎碎的钱,然后就突然消失了。杨小姐盘点,陈先生此时还欠自己近300万。

陈先生消失后,并没有完全“断网”。他还是会定期主动打电话联系杨小姐,还会特意说明自己目前没钱,正在想办法筹钱。生意回本,他必须把欠款还上。

就这样,两人纠缠了近三年,陈先生零零星星一共打了近60万,剩下的两百万还没还清。杨小姐还抱有一线希望,却意外听到陈先生的一个朋友“酒后吐真言”,告诉她陈先生的公司和豪车都是租来的,其他人都在外地,负债累累,合伙人上百万。他说的项目都是假的,他也不是单身。他在家乡结婚生子。

听到这个消息后,杨小姐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被陈先生骗了。于是义愤填膺之下,杨小姐以诈骗罪将杨先生告上法庭。

那么本案中,陈先生在恋爱时,频繁向杨女士借钱,且多年不还。是否构成欺诈?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诈骗和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定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诈骗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自愿”交出自己的财产,从而取得他人所有的财产,事实上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产所有权的正常行使,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永久占为己有的犯罪目的。

由此可见,刑法中的诈骗罪,除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之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而产生的纠纷。它是一种民事行为,其本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法调整。

那么如何区分借贷和诈骗呢?可以从以下五点来区分:

首先看主观意图。在诈骗案件中,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主观上没有归还的意思,而正常的借款人在借款时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第二,看贷款额度。诈骗涉案金额较大,借贷纠纷涉案金额相对较小。

第三,看借贷双方的关系。民间借贷具有很强的个人性格,借贷双方都是“熟人”。诈骗往往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或者双方认识不久的时候,以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

第四,看借款方式。诈骗分子往往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受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骗取受害人的财物。在正常的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告知自己的借款用途,很少采取欺骗手段。

第五,看借款后的还款行为。骗子骗到钱后不会考虑归还财产。但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有一定的归还能力,也会这么做。

综上所述,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人陈先生虽然通过编造虚假身份、虚假公司、虚假投资项目等方式骗取了杨小姐的信任,并借款数百万元,但由于其深谙法律,打好了“擦边球”。比如他定期偿还部分本息;他消失后会定期给杨小姐打电话,表示很快会还贷;这些行为都证明他有还钱的主观故意,他没有还钱只是因为暂时没钱。而且,虽然陈先生在外面还欠了很多钱,但没有人指控他诈骗。因此,最终本案中的陈先生成功规避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未被判定为诈骗罪,逃脱了刑事责任。因此,最终,杨灿小姐只能通过民间借贷诉讼为自己讨回公道。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恋人(熟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会构成诈骗罪呢?让我们看看下面的例子。

【案例2】

2020年3月,黄某以昵称为“黄大仙”的微信号联系张某,并以求婚为由骗取张某为其购买金手镯。2020年3月5日,黄某以1409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金手镯,并于当晚交给黄某。黄某收到金手镯后,将张某的微信拉黑并删除。

那么,本案中,黄某骗取张某金手镯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法官分析,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捏造事实的行为,致使被害人张某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求。因此,最终黄某犯诈骗罪,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对比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知道,民间借贷纠纷与刑事诈骗的界限有时只是一条细线,但区分这两种犯罪最重要的条件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侵占他人财物的故意。试想,如果上述案件中的黄在收到金手镯后没有黑张,两人相恋数月后分手,“骗取”金手镯的行为还算诈骗吗?

总而言之,通过今天的分享,希望提醒广大网友,在恋爱中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尤其是涉及到金钱纠纷的时候。区分对方是正常借款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很重要。否则一旦像案例1中的杨小姐一样,在得知真相之前损失了巨额财产,那就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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